“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应当就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签订责任书,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的安全责任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责 任。”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
一、业主、房东、二房东都是出租人
决定首先将“出租人”含义进行了“拓展”,除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外,转租人及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都被定义为“出租人”。根据决定,出租人(包括业 主、房东、“二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出示具有合法产权的文件证明;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有关法律;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消防许可合格意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二、出租屋安全责任将三方共担
对于承租人,决定规定,承租人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决定明确要求,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应当就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签订责任书,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的安全责任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责任。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开展安全巡查。
三、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已有新范本
此外,根据决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使用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会同市安全生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示范文本应当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四、相关历史信息
有关“出租屋安全责任”的法规草案早在前几次人大常委会上就被提出并审议,原名为《关于加强房屋出租人安全责任的规定》,政府提出这一决定的目的在于通过 强化出租人的安全责任来解决出租房屋的安全问题。规定明确要求出租人要经常对房屋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在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出租屋安 全不是仅靠出租人安全责任就能解决的,需要明确和加强出租人、承租人、政府部门等各方的责任。单独强调出租人的安全责任,可能会弱化其他主题的责任,反而 不利于出租房屋安全问题的解决。经过一番审议修改,被更名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防务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内容上也更多强调“多方” 责任。